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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3 11:0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8〕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台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6日


台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青年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8〕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9〕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根据本人意愿,到我市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上述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留学回国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全日制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失业青年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评估考核、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四)负责做好市本级见习基地申报认定、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组织、见习相关补贴审核和拨付工作;

(五)负责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

(六)负责做好省人力社保厅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备案等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目录、联系方式及岗位清单;

(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受理、审核和拨付工作;

(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

(六)定期开展见习基地综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七)负责市级见习示范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八)负责做好上级人力社保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设立与调整

第七条  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接受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的审核、监督。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八条  拟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台州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其中规上企业或当地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企业优先;

(二)每年能持续提供不少于10个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训练岗位,且不超过单位在台参加社会保险员工总数的30%;

(三)内部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带教和见习人员考核鉴定机制等,并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卫生条件,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

(四)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见习管理,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

(五)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工伤保险。

第九条  见习基地的设立应向社会公开招募,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认定一次,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发文公布。各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有意向的单位应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提出见习基地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以网报表格为准);

(二)《就业见习岗位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以网报表格为准);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证明材料;

(五)近三个月的单位参保人数证明材料一份(经办机构能调取的无须提供)。

第十条  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应组织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评估;评估合格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发文、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及市本级见习基地设立后,一般每2年针对见习基地见习政策落实、见习管理、见习效果等内容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台州市就业见习基地评估表》附件1),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经评估合格的,可继续运行;评估不合格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取消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对评估优秀的,可推荐参加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评选。

第十二条  市级见习示范基地一般每两年认定一次,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从评估优秀的见习基地中推荐,且应满足每年网上见习备案人数在30人以上,见习期满后留用率不低于40%,见习人员对该单位的见习效果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条件。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对推荐对象评估认定后,统一发文授牌,并推荐参加省级见习示范基地评选,其见习工作仍由当地县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在认定期限内存在以下情况,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应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一)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

(二)自愿放弃见习基地资格;

(三)每年不能持续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

(四)超过一年未在网上办理过见习备案。


第四章  见习人员招募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招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困毕业生优先原则。困难家庭毕业生及就业困难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二)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三)调剂原则。初次未能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毕业生,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协助提供见习机会,力争所有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每年所提供的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不得将见习人员以派遣或外包形式派至其他单位工作。注册地在台的总公司被认定为见习基地,允许安排见习人员在台州辖区内的分公司见习。

第十六条  有见习愿望、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通过网络、洽谈会、学校推荐或自荐等方式向见习基地提交《台州市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2),并向见习基地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证明,技工院校毕业生需提供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毕业学年大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证明》或《高级工/预备技师班毕业学年学生证明》或学信网出具的学籍证明;

(四)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提供失业登记的凭证。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的,应在见习开始前签订《台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见习协议书不得约定违约金、押金等条款。见习基地应及时在浙江政务网上备案。


第五章  就业见习管理

第十八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对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加强审核,确保提供的数量、岗位条件符合要求,积极鼓励见习基地开发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人力社保部门应定期通过部门网站、各类媒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集中公布见习基地目录、联系方式及岗位清单。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被见习单位留用的,可提前结束见习。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应当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并和见习人员按照见习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不得在见习训练期间以任何形式向见习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培训费等各种费用。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要健全见习管理制度,制定落实见习带教方案,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按照要求做好见习管理和台账记录。台账内容应包括见习人员考勤、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考核和指导老师指导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见习训练期间,见习基地须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十三条  见习训练期间,人力社保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到见习基地检查见习人员见习情况和见习基地带教情况,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因落实工作等原因确需解除的,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做好交接后可解除见习协议。

第二十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与其解除见习协议:

(一)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因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见习训练期间,经见习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作见习协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评,签署《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4)。鼓励见习基地积极留用考核合格的见习人员,对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对被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的见习人员,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见习后未留用的人员,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后续跟踪帮扶,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在台州尽快实现就业。


第六章  补贴发放

第二十七条  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月先行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训练结束后,经见习基地申请,政府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月给予见习补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见习补贴(计算方法:见习补贴=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月数+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30天*剩余天数(不足一月))。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以上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可分别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和120%。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见习人员见习不满3个月提前结束见习训练的,对被见习基地留用的,政府按正常标准按月给予见习补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见习补贴;未被留用的,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按月给予见习补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计算方法:未被留用的见习补贴=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60%*月数+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60%/30天*剩余天数(不足一月))。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留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见习留用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被认定为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市财政将按评价期内见习和留用情况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考核合格,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补。

第三十条  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每人150元内按实给予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给予全额工伤保险费补贴。两项保险费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第三十一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可按规定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当地政府对其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  见习补贴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以网报表格为准);

(二)《就业见习人员补贴申请名册》原件一份(以网报表格为准);

(三)《台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四)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明细单(见习人员签字或银行盖章或用人单位盖章);

(五)见习期间综合性商业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六)见习人员为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学历认证证明)复印件;见习人员为毕业学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的,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毕业学年学生证明(学校盖章);

(七)见习人员留用的,需提供留用人员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为见习基地引进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来台见习,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第三十四条  见习基地应在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后的1年内,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见习各类补贴申请。经办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按当地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发放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就业见习工作开展较好的见习基地,各县(市、区)可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三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综合商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补贴、见习留用补贴、就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其他:(一)毕业学年是指从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

(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是指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不满两年,且申请参加见习前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

(三)分公司指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台人社发〔2018〕60号)文件废止,其他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发文前参加就业见习的,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附件1台州市就业见习基地评估表.docx

2.附件2台州市就业见习报名表.docx

3.附件3台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docx

4.附件4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