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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13 11: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台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8〕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9〕8号)精神而制定印发的。

一、总则

就业见习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留学回国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全日制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财政部门配合本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三、见习基地设立与调整

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接受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的审核、监督。见习基地的设立应向社会公开招募,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认定一次,县(市、区)及市本级见习基地设立后,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继续运行;评估不合格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取消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对评估优秀的,可推荐参加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评选。

市级见习示范基地一般每两年认定一次,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从评估优秀的见习基地中推荐,且应满足每年网上见习备案人数在30人以上,见习期满后留用率不低于40%,见习人员对该单位的见习效果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条件。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对推荐对象评估认定后,统一发文授牌,并推荐参加省级见习示范基地评选。

四、见习人员招募

见习人员招募遵循双困毕业生优先原则、双向选择原则、调剂原则。有见习愿望、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通过网络、洽谈会、学校推荐或自荐等方式向见习基地提交报名表。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的,应在见习开始前签订《台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五、就业见习管理

人力社保部门应定期通过部门网站、各类媒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集中公布见习基地目录、联系方式及岗位清单。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被见习单位留用的,可提前结束见习。见习训练期间,见习基地须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鼓励见习基地积极留用考核合格的见习人员,对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对被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的见习人员,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见习后未留用的人员,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后续跟踪帮扶,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在台州尽快实现就业。

六、补贴发放

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月先行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训练结束后,政府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月给予见习补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见习补贴(计算方法:见习补贴=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月数+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30天*剩余天数(不足一月))。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以上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可分别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和120%。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支出。

见习人员见习不满3个月提前结束见习训练的,对被见习基地留用的,政府按正常标准按月给予见习补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见习补贴;未被留用的,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按月给予见习补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计算方法:未被留用的见习补贴=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60%*月数+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60%/30天*剩余天数(不足一月))。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留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见习留用补贴。

对被认定为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市财政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考核合格,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补。

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每人150元内按实给予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给予全额工伤保险费补贴。两项保险费补贴不得重复申领。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可按规定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当地政府对其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补贴。

七、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电话:0576-8820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