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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创业导师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9 10:5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台州市创业导师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

台州市创业导师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充分发挥线上创业服务平台作用,有效促进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主要从企业家、企业高管、行业专家、投资金融等机构专业人员、科技专家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群体中选聘,依托政府资源和社会力量为全市各类创业者提供帮扶指导服务。

第三条  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

第四条  根据创业服务需求,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创业导师队伍,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知名企业家、企业高管、中小企业创业成功人士或投资金融等机构专业人员;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创业指导专家;

(三)工商、税务、司法、科技、经信及人力资源等政府职能部门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的工作人员;

(四)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中任职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

(五)从事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导师聘任。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登录线上创业服务平台,在线申请成为创业导师。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聘任。创业导师首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依据平时工作开展情况,可续聘或解聘。

第六条  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线上创业服务平台创业者的指导请求;

(三)创业者接受辅导后,连续五次评分只有一星;

(四)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

(五)泄露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六)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四章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及服务方式

第七条  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主动承担对创业者的帮扶责任,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三)保守所辅导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成对子,通过上门指导、电话、邮件、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及跟踪指导工作,并签订创业导师服务协议。创业导师应及时记录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帮扶活动有关情况,该内容作为导师补贴、评选、续聘的主要依据。

(三)创业活动。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创业沙龙等创业相关活动,共同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创业导师星级评定

第九条  创业导师星级共分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创业导师、二星创业导师、三星创业导师、四星创业导师、五星创业导师。

第十条  创业导师星级评定由创业指导满意度、创业服务完成度两个维度构成,两个维度各占分值的50%,满分100分。其中创业指导满意度是创业者每次接受辅导后对导师进行评价打分,取所有创业者评价分数的平均数而得;创业服务完成度按服务完成情况计分。星级评定综合得分=创业指导满意度分数×50%+创业服务完成度分数×50%。

第十一条  创业指导满意度由服务态度、指导能力、指导内容、指导效果四个指标构成,每个指标25分。创业服务完成度由实现创业人数、签订服务协议数、导师服务次数、参与活动次数四个指标构成。其中实现创业人数共30分,在协议期内每指导一名创业者实现创业得10分;签订服务协议数共30分,每与一名有创业意愿或创业3年内的创业者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得5分;导师服务次数共30分,每服务一次得3分;参与活动次数共10分,每参与一次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活动得5分。

第十二条  星级创业导师评定工作每年12月底进行一次。其中得分85-100分的评定为5星;得分71-84分的评定为4星;得分61-70分的评定为3星;得分51-60分的评定为2星;得分0-50分的评定为1星。

第六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星级评定。对在创业指导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授予“五星创业导师”称号,并给予3000元奖励及线上创业服务平台首页推荐展示资格。

第十四条  体验期公益服务。创业者通过线上创业服务平台预约导师,导师确认后,开展线下辅导,同时计入导师服务次数指标。每名创业者可以选择不同的导师各享受一次体验期服务,且同一名导师只为同一名创业者提供一次体验期服务,否则创业者需使用协议期服务。

第十五条  协议期服务奖励。有创业意愿人员或者初创3年内的创业者通过线上创业服务平台选择导师,并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协议期内,导师需免费为创业者提供日常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至少12次(每月至少1次),创业指导满意度得分平均在80分(含)以上,可获得一次性3000元指导服务补贴。为保证服务质量,存在协议服务期的导师同时辅导的创业者不得超过10个人。

第十六条  指定服务奖励。创业导师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项目咨询、项目评估、现场指导等创业帮扶活动,按800元/次标准给予创业导师补贴并计入参与活动次数指标

第十七条  导师辅导补贴申请地以认定导师的所属地确定。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发现申请对象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取消申请对象补贴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台州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台人社办发〔2016〕1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