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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退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8 15:35 信息来源:市就业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文件精神,现就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退出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在台州办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城镇“4050”人员:指登记失业的城镇户籍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

4.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5.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6.农村复转军人;

7.持证残疾人。

对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对口地区脱贫人口,按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台人社发〔2021〕55号)规定,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各项扶持政策。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的程序进行。

1.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办理。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反馈后对该件进行作废。

3.符合认定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出准予认定决定后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送办结通知,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完成认定工作。

三、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情形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死亡、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

9.连续一年未与经办机构联系,且拒绝经办机构联系3以上或联系不上的;

10.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11.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而被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12.符合规定的其他注销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应在期满或终止享受后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注销后如再次符合条件的可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强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通过就业协理员深入村(社区)开展调查排摸,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条件、技能状况、就业意愿等信息,及时做好认定工作,并依托“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在线”系统加强动态管理。

各地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实施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对于已就业的困难人员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