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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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21〕17号)和《关于调整失业金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18〕3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为1656元/月,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为1472元/月。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