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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真金白银的就业补贴,享受期限都延长了!
发布日期:2020-07-07 14: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就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6月17日,台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0号)。 

一、延长就业见习期限

补贴对象:见习单位。

申请条件: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毕业学年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及16-24周岁未就业青年见习,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为招用人员先行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留用人数5人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比例再提高10%;

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每人150元内按实给予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经批准,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给予全额工伤保险费补贴, 但不得与商业保险费补贴重复申领。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当地政府对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根据实际见习月数,一次性补贴;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就业见习的,相应顺延见习期限,2020年期间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二、延长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期限

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申请条件:安置失业职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在2020年期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的,可延长1年。

三、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方式实现较稳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

补贴标准:按其当年应缴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个人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2020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延长1年。

四、延长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补贴对象:参加统筹地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及法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补贴标准:享受月份按个人缴费的累计月份核定计算,每月领取金额按照台州市最低工资的80%确定。

补贴期限: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8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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