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部门文件
台州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02 18:5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64号),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优化引才机制,提升引才成效,推动人才强市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柔性引才是指在人才引进过程中,突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社保、人事关系等限制,实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一种引才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台州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一般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台州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经费、平台、团队保障等。

 

第二章  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柔性引才面向的范围对象:

1.《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高端以上高层次人才。其他相当于以上类别的高层次人才需经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列入相应类别。

2.企业通过“揭榜挂帅”活动公开聘请的揭榜者(或团队领衔人)。

第五条  柔性引才方式:

(一)顾问指导。通过聘请市外专家人才到市内用人单位担任名誉顾问、专家智库成员等方式,吸引专家人才为台州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专业服务、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兼职服务。通过聘请市外高层次人才来台州兼职,开展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候鸟式”聘任。利用专家学者休假或寒暑假以及周末等休息时间,聘请专家学者相对固定地来台州开展教学科研、课题研究、技术指导、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智力服务。

(四)科研和技术合作。用人单位与市外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联合实验室或其它工作平台,柔性使用人才联合进行项目攻关、技术合作。

(五)成果转化。各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且其成果在国内领先的高层次人才,以技术投资、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的方式,到台州转化科技成果。

(六)人才租赁。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借市外高层次人才来台州从事专业技术或项目工作。

(七)校地平台引才。我市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引进市外团队(个人)进行科研合作或者学科发展共建。

(八)退休返聘。通过返聘已经退休的市外人才来市内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九)其他方式。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六条  用人单位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时,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协议。

项目合作协议内容应包含:(1)合作项目及范围;(2)合作方式、期限;(3)合作金额及支付方式;(4)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用人协议内容应包含:(1)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2)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3)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对新柔性引进的顶尖、领军、高端人才,经认定后按项目完成合同金额的50%,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每个项目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也可选择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劳动报酬的50%,5年内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四章  认定与兑现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高层次人才符合《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领军、高端类人才的,其奖项、荣誉、职务等需事先经相关审核部门(单位)审核、确认申报条件。用人单位填写《台州市柔性引进人才项目申报书》(含柔性引才基本情况、实际成效和发展计划等情况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报当地主管部门资格审查。

1)《资格认定审核表》;(2)人才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称号)或相关其他依据以及能够佐证其业务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3)我市相关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相关单位法人营业执照;(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审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院士相关由科协负责,产业经济、教育、卫生、宣传文化、体育、农业类等由人才所在单位按照主管业务职责分别由同级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卫健委、宣传部、体发中心、农业局等负责。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才或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复审后,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资助名单。

(三)发文认定。建议资助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文。

第九条  兑现程序。

(一)申请。

1.资助项目全部完成或阶段性完成约定工作事项,用人单位提供工作进展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或支付劳动报酬凭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报当地业务主管部门。

2.按照劳动报酬兑现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支付给高层次人才的劳动报酬依据、个人完税证明、诚信承诺书等资料,报当地业务主管部门。

(二)审核拨付。经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按人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拨付。

 

第五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  经认定的柔性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队伍管理,在项目支持、平台支持、成果转化、体检和子女入学等方面可享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柔性引进人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申报资格,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在与人才合作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与此人才的新合作项目;与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申报与同一人才类似合作项目;申报单位与不同人才签订类似合作项目的只能申报一个人才合作项目;同一人才在台州市内按照最先的原则最多申报1个项目。

其他经台州市委人才办、主管部门认定的不合理申报情况不享受补助。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已在台州享受全职创业创新人才政策待遇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  2020年入选的“500精英计划”B类、C类创新短期人才按当年度公告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  柔性引才经费按管理权限,在市、县(市、区)两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