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
一、政策背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制度安排,自2010年起全面实施以来,对促进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二)《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缴费档次。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1档,以下档次类推)、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关于缴费补贴。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对选择1、2、3、4、5档缴费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60元、70元、80元、120元、200元;对选择6档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 (三)关于灵活的缴费方式。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关于多渠道筹资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城乡居保参保人员。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处,电话:0576-88556063。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