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待遇有哪些?(二) |
发布日期:2024-10-22 16:09
|
浏览次数:次 |
信息来源:社保中心 |
|
|
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表
(一)停工留薪期内工资 标准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12个月。延长需经鉴定委员会确认但不得超过12个月。 |
(二)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 标准 备注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级别 | 基数 | 标准 | 备注 | 一级 | 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 | / | 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 二级 | / | 三级 | / | 四级 | / | 五级 | 30个月 | 六级 | 25个月 | 七级 | 10个月 | 八级 | 7个月 | 九级 | 4个月 | 十级 | 2个月 |
(四)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五至六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