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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倍工资计算
  • 日期: 2021- 08- 19 11: 31
  • 来源: 政策法规和仲裁信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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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小姐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因工作量较大与公司经理之间就工作原因产生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刻意刁难王小姐,王小姐逐渐萌生离职想法。2021年1月4日,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同时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看,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2017年1月1日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王小姐主张2017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的二倍工资不会得到支持。

二、王小姐主张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的二倍工资显然早已过1年的仲裁时效。2016年2月1日后的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17年2月底前主张,依此类推,2016年12月份的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17年12月底前申请仲裁,王小姐于2021年1月份提出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王小姐的请求已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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