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创业专栏 > 相关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9 09:5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金政策

(一)发放条件。对2019年12月(含)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领金期满次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延长领金发放期间,出现停发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应按规定停止发放。

(二)发放方式。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申请,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三)停发情形。各地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第51条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规定,即: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对象范围。对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补助金标准。失业补助金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500元,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相关待遇

1.2020年3月至6月期间,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价格补贴标准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相同。2020年7月开始,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3.因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仍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生育补助金。

(四)执行时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须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2020年3月至审核通过当月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给予补发。

(五)申领方式。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可从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官网(http://rsj.zjtz.gov.cn)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六)停发情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不含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创业者)、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七)其他注意事项

1.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3.失业补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银行发放附言为“失业补助金”。

三、其他

请各县(市、区)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doc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