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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21 10: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政策背景和重大意义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自2010年建立以来,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截至2019年12月底,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5.68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67.41万人,月人均待遇215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两项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列入年度改革任务。2018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2019年9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我市“两项机制”的出台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两项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的依据、确定方法、决策机制,完善和丰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平稳发展。

三是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广,但是待遇水平偏低。“两项机制”的建立将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合理增长,更有效地保障和改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是坚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一)提高了65岁以上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

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部分年龄较大的老年居民没有缴费或缴费年限不长,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或金额较低,根据国家制度安排,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台州实际,从2020年1月1日起,65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在现行规定标准(每人每月18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即每人每月190元。预计全市49.3万名65岁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享受该政策红利。

(二)确定了基础养老金调整办法

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建立在国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相应调整的机制。

(三)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及缴费补贴标准

将我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全部统一到省定的9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从2500元提高到每年5000元,一般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档次从100元提高到300元。各档次的缴费补贴相应调整并略有增长。

(四)扩大了财政全额代缴的困难群体

在去年将所有残疾人纳入财政全额代缴的范围之后,从2020年1月1日起,将低保边缘户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全额代缴的范围。这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全部由当地财政给予全额代缴,有利于实现困难群体的“应保尽保”目标。

(五)实现了主要政策全市范围内的统一

因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我市所属各县、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政策存在一些差异,借“两项机制”建立的契机,实现了缴费档次、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标准及调整办法在全台州市范围内的完全统一。不但有利于业务经办和规范,也将进一步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