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期间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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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防指【2020】3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疫情期间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2日 关于疫情期间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减少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全面做好企业用工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台防指〔2020〕25号)、《关于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保障力度的意见》(台防指〔2020〕38号)、《关于延长“给予自行返台来台人员发放交通补贴”和“千辆包车接员工行动”实施时间的通知》(台人社发〔2020〕14号)和《关于延长“给予自行返台来台员工发放交通补贴”实施时间的通知》(台人社发〔2020〕17号)特制定本政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自行返台来台员工交通补贴 (一)申请对象: 通过乘坐客车、动车、飞机或自驾形式到我市企业(不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下同)及在台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上岗的非本市户籍老员工及新录用人员。 (二)申请条件: 1.2020年2月25日—3月15日期间购票乘坐客车、动车或自驾到台上岗; 2.2020年2月17日—3月15日乘坐飞机到台上岗; 3.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三)补贴标准: 1.对乘坐铁路、客运汽车方式自行来台的企业新老员工,车票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列车车票费用按不超过二等座标准给予补贴; 2.对乘飞机返回的按经济舱机票费用补贴三分之二; 3.对自驾返台的参照员工所在地市到台铁路列车标准给予补助,无铁路列车的,参照到台的客运汽车标准补助,无直达客运汽车的,按员工所在临近地区到台的铁路列车标准计算补助。 4.员工乘坐列车、客车及飞机到浙江其他地市转车来台的,转车来台的合理费用一并列入补助范围。 (四)申请材料和流程: 申请材料和流程由各县(市、区)、集聚区自行确定。各县(市、区)、集聚区财政补贴支出后,将《自行返台来台员工交通补贴支出市级补助(奖励)申请汇总表》、《明细表》(附件1)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级将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或奖励。 二、新员工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1.到我市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初次就业的员工(上年度无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记录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除外,下同);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至台州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初次就业的员工。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符合相关身份条件; 2.2月10日后到我市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免缴或缓缴期间以职工参保登记为准); 3.其中劳务派遣人员经用工单位确认(盖章)。 (三)补贴标准: 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 (四)申请材料: 1.《新员工就业补贴申请表》、《汇总表》(附件2)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流程: 9月1日前,申请对象所在企业汇总申报材料后,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交补贴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7日,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三、新员工生活补贴 (一)申请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1.2月10日后招用初次到我市就业的员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在员工因疫情无法及时到岗期间每月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3.招用的员工于6月1日前到岗,并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 (三)补贴标准: 对企业支出的生活补贴予以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月。 (四)申请材料: 1.《新员工生活补贴申请表》、《明细表》(附件3)原件一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3.补助发放清单一份(员工签字或银行盖章)。 (五)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应在9月1日前,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交补贴申报材料,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7日,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中介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申请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请条件: 1.2020年2月10日后为我市民营企业一次性新引进5名(含)以上职工(上年度未在我市参加过工伤保险,见习实习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引进的职工在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免缴或缓缴期间以职工参保登记为准)。 (三)补贴标准: 为企业引进新员工符合条件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一次性引进20人(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中介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4)原件一份; 2.《引进职工人员名册》(附件5)原件一份; 3.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5.被引进职工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引进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的6个月内,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交补贴申报材料,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7日,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招用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在台州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1.新招用省内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地区,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8号)确定]和省外对口地区劳动力。 2.2020年2月10日—6月1日期间与新招用的劳动力(上年度未在我市参加过工伤保险,见习实习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连续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给予企业1000元/人就业补助,其中招用贫困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补助。我市欠发达地区企业招用当地或台州市内其他欠发达地区人员不享受补贴。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招用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明细表》(附件6)原件一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3.招用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1)身份证和户口簿(与《建档立卡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所列家庭成员姓名不同的需提供,下同); (2)《建档立卡证》或在“浙江人社工作台”比对确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需提供); (3)《低保证》、《低保边缘证》(低保、低保边缘户需提供); (五)申请流程: 企业应在9月1日前,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交补贴申报材料,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7日,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劳务协作联络站补助 (一)申请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请条件: 1.在市外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劳务协作联络站,经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并签订劳务协作服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联络站协助开展务工人员排查、自行或发动当地为台州民营企业引进新老员工的数量、补助标准、时间要求以及其他需完成的目标任务; 2.按时完成劳务协作服务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 (三)补贴标准: 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付的标准,给予每个“劳务协作联络站”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运行补助。 (四)申请材料: 1.《劳务协作联络站补助申请表》、《名册》(附件7)原件一份; 2.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文件; 3.年度劳务协作服务协议; 4.人力资源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开展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工作相关的台账。 (五)申请流程: 劳务协作站应在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下,向认定的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交补助申报材料,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7日,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七、劳务合作补贴 (一)申请对象: 省外企业、行业协会、社区、村及其他各类组织(不含人力资源机构)等主体。 (二)申请条件: 2月25日后一次性介绍20人(含)以上省外新务工人员(上年度未在我市参加过工伤保险,见习实习除外)到台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 (三)补贴标准: 根据实际签订合同的人数,按300元/人一次性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劳务合作补助申请表》、《名册》(附件8)原件一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3.引进员工的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流程: 1.省外主体将申请材料(不含劳动合同复印件)交工作组(或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人员名册上签字确认。 2.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就业登记情况核定补贴人数,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省外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八、顶岗实习(见习)补助 (一)申请对象: 在台州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接收职业技工院校组织的学生在企业开展顶岗实习活动; 2.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并按不低于1800元每月先行给予实习人员生活补助。 (三)补贴标准: 1.对先行给予实习学生生活补助的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从2020年2月25日开始,最长不超过疫情响应结束之日; 2.3月15日前来实习的学生,需申报交通费用并符合条件的,由实习企业先行垫付,并按实由当地财政给予报销交通费用,标准参照“自行返台来台员工交通补贴”标准。 (四)申请材料: 1.《顶岗实习补助申请表》(附件9)原件一份; 2.实习协议原件(附件10)及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对实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明细(实习人员签字或银行盖章); 4.交通费用票据凭据(申报交通费用补贴提供) (五)申请流程: 企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交实习补贴及先行垫付的交通费补贴申请,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7日,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其他事项:职业技工院校等学生在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按见习相关规定及补贴标准执行。 九、其他 (一)第一、三、六、八项补助(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向当地政府请示,通过经费追加方式安排财政预算支出;第二、四、五、七项补助(补贴)资金在当地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台防指〔2020〕25号)、《关于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保障力度的意见》(台防指〔2020〕38号)文件中未列入本《意见》的条款,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未明确规定的,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本《意见》中各项政策涉及的时间都包含本日,实施截止期限除有明确规定外,全部至疫情响应结束之日止。各申报人、申报机构要如实填报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意见》涉及由地方财政支出的条款,各地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操作办法,对申报市级补助或奖励部分,市级将按本《意见》规定的补助对象范围、条件予以确认下拨。 附件:1.自行返台来台员工交通补贴支出市级补助(奖励)申请汇总表、明细表 2.新员工就业补贴申请表、汇总表 3.新员工生活补贴申请表、明细表 4.中介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5.引进职工人员名册 6.企业招用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明细表 7.劳务协作联络站补助申请表、名册 8.劳务合作补助申请表、名册 9.顶岗实习补助申请表 10.职业技工院校学生顶岗实习(见习)协议书 附件1 自行返台来台员工交通补贴支出市级补助 (奖励)申请汇总表
注:1、汽车和动车(含自驾)申请市补助总金额=汽车和动车(含自驾)补贴金额*20% 2、飞机申请市补助金额=飞机补贴金额*25% 3、申请市补助总金额=汽车和动车(含自驾)申请市补助总金额+飞机申请市补助总金额 自行返台来台员工交通补贴支出市级补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注:1、返岗方式分为客车、动车、飞机、自驾。 2、补贴金额一栏客运汽车给予全额补贴,列车车票补贴不超过二等座标准,飞机返回的补贴机票费用(不含税费)的三分之二,自驾返台的参照同地区铁路列车标准给予补助,无铁路列车的,参照客运汽车标准补助。 附件2 新员工就业补贴申请表 填写日期:年月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 2.2020年2月10日后就业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 新员工就业补贴汇总表 填写日期:年月日
附件3 新员工生活补贴申请表 填写日期:年月日
新员工生活补贴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备注:本表一式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 附件4 中介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填写日期:年月日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申请单位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补贴信息 一次性新引进员工人,申请补贴元。 结果送达方式 ☐自取 ☐网上自助查询 ☐短信送达(请填写手机号码:) ☐邮寄送达(请填写邮寄地址:) 机构声明 本机构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退回补贴。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 附件5 引进职工人员名册 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 签订合同时间 缴纳社保时间 申请补贴金额 备注:2月10日后为企业引进新员工符合条件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一次性引进20人(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附件6 企业招用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 填写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申请单位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补贴信息 招用新员工人,申请补助元; 招用贫困人员人,申请补助元; 合计:招用人员人,申请补助元。 结果送达方式 ☐自取 ☐网上自助查询 ☐短信送达(请填写手机号码:) ☐邮寄送达(请填写邮寄地址:) 单位声明 本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退回补贴。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 企业招用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就业补贴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人员类别 是否属于贫困人员 签订合同时间 缴纳社保时间 申请补助金额 备注:1.人员类别:①来自省内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地区)②来自省外对口地区 2.本表一式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 附件7 劳务协作联络站补助申请表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劳务协作联络站名称 签订劳务协作协议起止时间 引进新老员工 人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结果送达方式 £自取 £网上自助查询 £短信送达(请填写手机号码:) £邮寄送达(请填写邮寄地址:) 机构声明 本机构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退回补贴。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 劳务协作联络站引进人员名册 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到台时间 接收企业 附件8 劳务合作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申请补贴信息 招用新务工人员人,申请补助元。 结果送达方式 £自取 £网上自助查询 £短信送达(请填写手机号码:) £邮寄送达(请填写邮寄地址:) 单位声明 本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退回补贴。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 台州市“驻点招工”工作组(人社部门)省外主体劳务合作输出人员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到台 时间 接收 所在县(市、区) 签订合同 时间 申请补贴金额 “驻点招工”工作组组长(人社部门)签字: 经办人:省外主体负责人: 附件9 顶岗实习(见习)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号 顶岗人员 生活补助 申请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实习起 止时间 生活补助 交通补贴 生活补助人,元;交通补贴人,元;合计元。 结果送达方式 £自取 £网上自助查询 £短信送达(请填写手机号码:) £邮寄送达(请填写邮寄地址:) 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 附件10 职业技工院校学生顶岗实习(见习)协议书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所在地址: 乙方姓名: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毕业学校:毕业时间: 为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乙方在甲方顶岗实习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顶岗实习人员,实习岗位为,实习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在顶岗实习期间,甲方应制定实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切实帮助乙方提高职业技能; (二)加强对乙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乙方实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实习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的实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乙方如对实习岗位变更有异议,甲方应认真倾听并审议异议,异议成立的,可协商另行处理; (五)乙方实习合格后,甲方应协助安排、推荐就业; (六)实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同意后,甲方可与乙方终止实习协议: 1.无故缺勤连续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实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有故意或主观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4.实习期间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相关机构追责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5.乙方有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主动接受指导老师的见习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二)实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泄密及或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为自己及其他任意第三方谋取利益;实习期间乙方参与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三)实习期间,乙方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甲方继续从事实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甲方协商,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同意后可以终止实习协议,不再享受实习人员待遇; (四)实习期内,乙方原则上应接受甲方对实习岗位的变更,但乙方对此有权提出异议,且有义务提供充分和合理的理由供甲方审议;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五)实习期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造成严重伤害的,乙方有权报请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处理,情形严重的,终止实习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请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处理。 五、实习期间,由甲方向乙方发放基本生活补助人民币 元/月。 六、通知或送达的地址。 甲、乙双方如果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向对方发送书面文件的,均视为履行了送达或通知的义务。如果双方所约定的本条地址或收件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则发生改变信息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视为本协议第1款所约定的地址就是争议解决时双方法律文书指定送达的地址及收件人。 1、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发送书面文件的,应当以下列地址为准: 甲方地址:收件人:联系方式: 乙方地址:收件人:联系方式: 2、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作为本协议履行中书面文件的交付电子邮箱,只要另一方将所需的文件发送至该邮箱内,就视为向对方履行送达或通知的义务。 甲方以、乙方以作为本协议履行中书面文件的交付电子邮箱;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但需以书面方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表格下载: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