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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1 15:0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现就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

12月9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专题会议,会议印发了《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和《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省《通知》)。省《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以2019年12月31日为政策分界时点,2020年1月1日以后不再允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再允许被征地农民以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有在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两个突破”都要纠正到位;文件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保持参保政策和待遇不变,与上述政策不相符的待遇差由地方政府承担;通过提高政府补助、增设高缴费档次等方式维持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总体待遇水平不明显下降。省政府会议后,我市制定了《台州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已印发并进行了部署。根据省《通知》和我市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标准和衔接政策。

二、《通知》起草过程

11月4日省人社厅第一次正式征求意见后,我局立即着手我市基本政策的梳理、测算、研讨工作,一方面保持与省厅的联系沟通,获取动态信息,提出建议意见;另一方面,多次召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相关骨干力量进行研讨,在全市范围开展了摸底和测算工作,分析各类人员数量、缴费和待遇水平等基本情况,同时加强与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省部署会后,加快了政策制定工作的步伐。12月13日建立了测算模型并形成政策初稿,12月14日晚上,召集市、区两级人力社保、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和骨干进行讨论修改,15日晚上召集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政策和业务经办负责人(业务骨干)进行讨论和完善,16日-17日,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送审稿)》。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原则

一是坚守严格执行省政策的红线。《通知》在结构和政策内容上与省《通知》保持一致,做到省里明确规定的内容执行不打折扣、省里有基准的尽量参照省里标准执行、省里授权地方制定的内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二是坚守“老人”待遇不受影响、“新人”待遇水平前后差异不明显的界线。对省政策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前后缴费标准完全一致、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列支渠道按规定调整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执行。对新人在设计标准时防止前后待遇水平差异过大问题。

三是做到全市主要政策标准统一。经过多轮的测试、讨论和研究,现有方案实现了台州市域范围内主要政策的统一,方案也得到了各地的认同。

四是做到政策与业务经办同步设计同步推进。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业务经办的可操作性、简便性、安全性,保证政策口径与操作规程的完全一致,做到政策出台与业务经办启动时间同步。

(二)确定的主要标准

1. 一次性筹资的个人与集体出资额,与现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额相同(810元的77倍),暂定为62370元;

2. 省里规定增设的高缴费标准由各地参照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水平确定,目前我市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为每年7724元,考虑到为全省统一标准预留政策空间,确定为7600元/年(全省平均数);

3. 缴费补贴标准按省里确定的基准执行,即以上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2020年度为91683.7元);

4. 对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进行按年龄递减。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资和增设档次缴费金额,年龄每增加1周岁,降低6%,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筹资金额的40%。缴费补贴按上述规定同步降低。

(三)明确缴费补贴办法

省《通知》要求各地自行确定缴费补贴金额和方式。我们采用省里提出的共性方案,具体办法为: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年发放缴费补助;征地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的,按月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如有余额不向个人支付。

(四)确定“老人”衔接办法

为做好2019年前征地和省通知下发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衔接工作,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增设档次进行衔接,参照各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有关补交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和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的费用,各项待遇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保持一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改变政府补助的处理办法,规定政府补助不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改为按年发放缴费补助,享受职工养老金后如有余额可支付给个人。

(五)前后待遇平衡情况

按上述设定标准进行测算,待遇方面上下浮动情况为,各年龄段一次性筹资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水平为每月1081元,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提高271元;各年龄段选择增设档的待遇水平与参加职工保险同类人员的养老金平均每月下降117元,个人缴费平均增加20840元。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1.台州市原有政策相对全省平均水平来说,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缴费标准高、政府补助标准低的情况,在前后待遇衔接过程中出现了参加城乡居民一次性筹资的人员待遇水平提高幅度偏高的问题,从公平性和合理性角度去解释,新政策取消了“两个突破”,适当提高受影响较大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合情合理。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化解风险:一是缴费按现行标准确定,今后2-3年内暂不调整;二是适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为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低保标准挂钩并动态调整,目前相关部门也已有调整低保的方案。

2.我们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对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F类人员,全市有7万人,预测有转保意愿的占20%-30%),应当设定过渡的最后期限,也就是超过一定期限后不再给予选择增设档的权利,否则势必造成与以后征地的同类人员(H类人员)的不平衡问题(前者能享受生活补贴,而后者不能享受),为此,建议如下:明确所有2019年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在2021年6月底前作出“转保”选择,逾期不再办理“转保”业务。同时,对于不选择过渡的F类人员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水平,提高幅度为12%左右,这样也解决了前面所提的待遇差偏大的问题(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水平较低,平均每人每月598元)。

3.送审稿经市政府审议后,参照省里做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全市执行统一标准。如市政府同意上述第2点建议,由相关部门适时(春节后)发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