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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资约定模糊,企业需承担支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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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到某公司工作, 2015年5月1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5年2月9日到2016年2月8日,约定劳动报酬及发放方式是每月先发8000元,总年薪15万元,前提条件是王某全力以赴工作,剩余工资到合同期结束发清。王某的工作内容是承担木门、柜门、木饰面测量、技术指导、设计图纸的工作任务。合同到期时王某共收到某公司发放的工资92923元,该公司发现王某在测量和设计中经常出现错误,造成公司损失,因此拒绝按照年薪15万元标准结算剩余工资。 【调查处理】 2016年2月22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剩余工资54200元。公司答辩称王某工作出错较多,提供了一份公司制作的王某工作出错情况统计表作为证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后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剩余工资54200元。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条件? 劳动合同虽然与普通民事合同相区别,但是在不违反劳动法对劳动权利义务基准性规定的情况下,即在对劳动者特殊底限保护之上,是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利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支付标准、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都可以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并履行。但是劳动合同对工资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让用人单位能够按照约定条款去执行报酬的分配。本案例产生的劳动争议就是因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约定不能明确判断的条款而导致。公司与王某约定15万元的年薪,但同时约定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王某全力以赴工作,那就需要确定王某在劳动合同履行的一年内是否全力以赴工作。而全力以赴一词从文字上理解是非常带有主观色彩的词汇,很难界定是否达到全力以赴,也很难用客观证据去证明。因此该合同约定条款就很难判断是否支付剩余工资,容易引发争议。 二、工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各自维护自己的权利? 工资争议产生后,劳动者需要整理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工资支付标准、工资发放情况等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工资情形。用人单位同样需要准备工资标准的约定或公司薪酬制度及所保管的考勤等证据,存在未支付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原因的,应对该原因举证。本案例中公司虽辩称王某工作出错较多,提供出错统计表来证明王某没有全力以赴工作,但是公司提供的证据仅是自己内部制作的统计表,没有王某对错误情况的确认,无法查清王某工作的状态,所以被申请人不能证明申请人未全力以赴工作,应当支付剩余工资。 【典型意义】 企业在用工管理上,往往以薪酬制度为导向,激发劳动者工作的热情,继而为企业发挥尽可能多的作用,如何在薪酬上进行有效设计,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而工资报酬同样是劳动者在选择用人单位时的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所以劳动合同中薪酬条款的约定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等项目,用人单位在工资标准设置上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是完全有着自主权的,所以企业如何在工资约定中,设置明确、可操作的工资标准、发放条件、发放时间,将会避免很多劳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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