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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15 10:01 浏览次数: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高质量推进人才强市、创新强市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及《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创新基地”),是指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人力社保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或台州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工作站等科研平台从事研究工作,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目标任务。坚持“做实、放大、可持续”的原则,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充分发挥设站单位的主体作用,深化校企合作共赢机制,健全招收培养评价方法,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共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台州市人力社保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政策和制度。(二)组织指导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负责核准博士后创新基地。(三)协助国家、省对本市博士后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交流。(四)管理博士后工作相关经费,指导协调博士后工作相关事项。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地博士后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跟踪管理及服务保障等工作。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博士后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设立条件和程序。申报博士后创新基地应是尚未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近3年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并连续盈利,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密切合作,具有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二)具有台州市级及以上的研发机构或重点学科,及创新技术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单位至少有1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四)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

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单位至少有2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四)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等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由台州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国家、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博士后创新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当地人力社保局或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及时组织人员到申请单位考察、调研。申报单位应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筹建领导小组,并按相关申报程序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市博士后创新基地可随时申报。

符合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开展博士后人员招收工作,经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报省人力社保厅日常备案后,对设站单位首次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的,授予“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牌子。市博士后创新基地,由台州市人力社保局授予“台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子,并统一发文公布授牌名单。

第五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方式。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包括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和独立招收两种方式。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后工作站必须与省内外博士后流动站合作招收博士后人员。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六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有关规定。(一)已取得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申请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8周岁。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博士后工作站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三)严格控制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且须脱产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四)按照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居住的有关规定可招收外籍博士后人员,与国内博士后人员执行同样政策。(五)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人员应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科研项目要求,博士后工作站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科研计划书,明确在站期间的科研课题、科研目标、科研进度、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等内容。

博士后工作站应在每年年底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分别向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计划。博士后工作站应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通知和协议书分别报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博士后人员进站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按照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提前出站人员,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切实发挥博士后培养导师在招收培养、考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学术指导。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后工作站与博士后流动站应分别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共同指导其研究工作。流动站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合作导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第九条  博士后人员出国期限。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博士后工作站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博士后工作站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条款。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人员的研究项目需要,组建科研创新团队,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的评价标准,对博士后人员的研究课题进行开题评审、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定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管理办法。

(一)开题评审。博士后人员应在进站后三个月内,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深入调研,并对拟定的研究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写出开题报告。设站单位应及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并召开开题评审会,专家评审小组一般由合作导师及课题相关领域专家等 5 位以上成员组成,并在《博士后人员开题评审表》签署审查意见。尚未达到要求的,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开题。

(二)中期考核。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左右,博士后工作站应根据课题的进展情况开展中期考核,主要听取博士后人员对进站一年来所开展的项目研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等方面的汇报,接受专家考核小组的中期考核,并在《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签署考核意见。

(三)结题评估。博士后人员申请办理出站手续之前,博士后工作站应组织专门的结题汇报与答辩会,主要听取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项目研究情况、研究成果等方面的汇报,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和答辩。在此基础上,认真审阅博士后人员所提交的结题报告及附件材料,结合项目研发的要求,对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评定,提交《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表》及《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等材料。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要加强管理,并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重要材料、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并在浙江博士后网进行备案,留存归档纸质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博士后工作主管人员参与评审、考核及评估会议,结果分别报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待遇。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或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确定收入待遇。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在站博士后人员创新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协助办理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就学等有关事宜。

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可认定中级职称。引进已出站的博士后人员或期满出站后留在设站单位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直接认定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经费(如博士后人员人工费用、科研项目研发费用)等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退站。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提交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

(十)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凡需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由博士后工作站提出意见,分别报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经省级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予以退站。博士后人员退站,应酌情返还或扣除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积极引导出站博士后人员留在企业创新创业。大力支持博士后科研项目产业孵化,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鼓励博士后人员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价出资创办公司。

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对新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人员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给予50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首次招收博士后人员拨付30万元,以后每招收一名拨付10万元);对新建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给予80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补助差额部分)。

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给予工作站每人20万元的日常经费补助,并按照全职、在职分别给予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20万元、10万元的生活补贴(日常经费补助、生活补贴按每年50%比例分2年发放)。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按11配套资助。

企事业单位引进近5年内出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含在国外从事博士后人员,全国博管办批准的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人员除外)或期满出站后留在我市的博士后人员(非在职),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给予聘用单位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按40%30%30%比例分3年发放),给予受聘的博士后人员25万元的安家补贴(按每年20%比例分5年发放),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房票补贴。

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评估。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评估办法和工作部署,定期对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及管理、博士后人员招收、博士后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及转化等内容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博士后工作站予以表扬,并在推荐申报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工作站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撤销设站资格。对博士后创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经3个博士后工作站申报周期仍未获国家或省批准设站的单位,不再列入博士后创新基地。撤销或不再列入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的单位,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表彰。根据博士后工作情况,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后人员的评选表彰活动,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颁发荣誉证书,被评为省优秀博士后人员的,按上级奖励额度11配套。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经费涉及市、区两级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相应比例承担;涉及县(市)的,由县(市)财政承担,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725《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64号)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前建立的工作站、招收或引进(留站)的人员,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