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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22 15:0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重要的人才资源,承担着国家事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服务职能,公开招聘是选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途径。从入口关重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守信用、遵法纪、讲道德等品德要求,有助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诚信道德品质的提升,有助于社会公益服务高质量输出。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地方信用建设为支撑,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多政务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

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建设,树立诚信观念,逐步让讲诚信成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实际情况起草《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起草过程

今年7月,我局着手起草《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学习国内已有的公开招聘诚信管理实践经验,多次调研市级各医院、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县(市、区)公开招聘主管部门,详细了解招聘各环节遇到的诚信情况及应对措施,并听取意见。基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再征求市组部、市发改委等部门意见,并于9月30日于我局官网的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内容

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过程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的认定与记录。记录的非诚信行为将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环节,将应聘人员个人信用情况作为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失信行为的分类和情形

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一般失信行为有6种情形,严重失信行为有10种情形,特别严重失信行为有3种情形,这些失信行为情形主要采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列举的有失诚信的违纪违规行为,另外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际以及先行城市的做法,增加“已公示拟录用或录用后放弃的(含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到而视同放弃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三)失信行为的记录及期限

失信行为数据库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市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失信行为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工作,区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失信行为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工作。负责记录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异议申请的处理。

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期限为三年;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期限为五年;特别严重失信行为长期记录。

(四)失信行为记录的应用

建立与社会信用系统的对接,失信行为数据定期推送到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 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考察时,应当依法查询考生个人的信用档案。

(五)暂行期限

暂行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试行,设定暂行期为两年,期满后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完善制定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