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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国卫医院陪护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经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2 11:45 浏览次数:

台人社许准字〔2019〕第33号

台州国卫医院陪护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9年05月17日提出的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19年05月1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业务范围为劳务派遣业务。有效期限自2019年05月22日20220521日(三年)。

请你单位于20190523日前持本决定,到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出件窗口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如本决定书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一并送达申请人的,本款可略)。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