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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4-09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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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精神,为确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政策落实到位,推进应保尽保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所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选择最低档缴费的,无需申报缴费;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本人缴纳。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应办理参保手续后才能享受个人缴费补贴。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残联,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要充分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思路,尽量采用数据对接,让群众少走路。各县(市、区)残联应定期将残疾人员名单发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至少每年应将未参保人员信息反馈给残联和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方便残疾人参保,推进应保尽保工作。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需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以缴费清册方式,直接通过当地财政划转。 四、本通知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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