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高校毕业生集聚政策兑现细则(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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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37号),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夯实基础人才保障,特制定本细则。 一、购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5年内(从缴纳社保之日起算)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20%、15%、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3万元房票补贴;申请者本人及配偶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 “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指2017年5月9日以后,从市外引进来台企业工作且之前无在台工作经历。全日制毕业的应届博士研究生不受“之前无在台工作经历”限制。海内外知名高校、本地高校和台州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应在2017年5月9日后新引进,其他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资格的毕业生应在2017年12月29日后新引进。 (二)办理程序 1.申请房票所需材料: (1)《台州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3)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如属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原件审核后返还。 2.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报市、区人力社保局。 (2)审核。市、区人力社保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级住建部门核查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3)确认及公示。市、区人力社保局确认房票补贴资格和补贴额度,并公示7天。 (4)核发。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建设局(分局)向补贴对象核发《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 (三)申请须知 (1)申请房票补贴时,应减除申请人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额,并从领取房票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若夫妻双方均满足条件的,按“一户一房”原则,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标准的50%享受,双方房票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 (2)其他有关事项,按《台州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租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19年7月31日后到台州企业工作(以社保起缴时间为准)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技师以及留台就业创业的台州大专院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需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台州市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且在我市市区未购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租赁住房的。 在我市未购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市区未购房且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 在国(境)外脱产学习取得学历的人员,经认定相当于同等层次的,可按照同等标准申请补贴(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技师分别每年给予12000元、9600元、6000元。台州大专院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留台就业创业的,租房补贴标准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执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如配偶双方均符合租房补贴规定的,按照其中一方最高层次标准适用。已申领房票补贴的,不重复申领租房补贴。已经享受的租房补贴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发放房票)予以冲减。 (三)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 (1)《台州市新引进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 (3)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属企业招聘的,提供与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属自主创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连续6个月(含)以上纳税证明复印件; (5)租房合同复印件; (6)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7)诚信承诺书。 2.办理流程 (1)申请。每年年初,申请人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及主管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 (2)初审。各地各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查申请人台州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同时由当地住建局核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有无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由当地自然资源局核查其房产拥有情况; (3)复审及公示。企业所在地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复审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3.申请须知 (1)首次申请租房补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实际来台创业就业时间(以参加社会保险为准)。 (2)申请人每次申请租房补贴月数以实际租住月数为准,补贴金额按实际月数计算。 (3)申请人应在劳动(聘用)合同期内申报租房补贴。 (4)高校毕业生申请租房补贴,出租方不能为其父母。 (5)申请人在劳动(聘用)合同期内不在台州正常工作或出现其他不再符合我市租房补贴申请享受条件的情形,即自动取消其租房补贴享受资格。 三、招聘补贴 (一)补贴对象 参加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招聘活动的我市企业。 (二)补贴标准 市外省内每家次1000元、华东地区(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台湾,下同)每家次2000元、华东以外地区(不含西藏、新疆、东北三省)每家次3000元,西藏、新疆、东北三省每家次3500元。 (三)办理流程 (1)申请。活动结束后,参加招聘活动的企业向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并填报《招聘补贴申报表》。活动组织方同一时期内开展的系列子活动,参加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2)审核。企业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核查、汇总; (3)拨付。拨付到企业账户。 四、应聘补贴 (一)补贴对象 应邀来台参加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大型招聘活动的应届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市外省内每人次300元、华东地区每人次5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人次1000元。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在招聘活动中,申请人向组织单位提交《应聘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来台交通票据(票据所载到台州时间需为招聘活动前5天(含)内)或学校提供的证明材料; (2)审核。组织单位核查、汇总; (3)拨付。拨付到相应账户。 五、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当地依法登记注册的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及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派遣公司除外)的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担任法人除外)。 (二)补贴标准 (1)取得大专学历或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元/月的补贴。 (2)取得本科学历或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450元/月的补贴。 (3)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600元/月的补贴。 (三)补贴程序 1.申请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相关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就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6)最新公司股东持股情况说明书; 2.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审核,查询高校毕业生社保缴费和以往就业补贴申领情况,确定本次补贴起止时间、金额; (3)在当地人社部门官网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六、见习交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当地政府或见习基地邀请来台参加见习活动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和带队教师。 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是指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包括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全日制毕业学年在校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全日制毕业学年在校生、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同等享受见习相关政策。 见习大学生一般在见习基地见习3-6个月,经见习基地与见习大学生双方协商一致,可延期1次,但累计见习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补贴标准 市外省内300元、华东地区500元、华东以外地区1000元,每人每年补贴一次。 (三)补贴流程 (1)申请。见习基地应在见习期间向就业经办机构申报《大学生来台见习交通补贴申报表》,提供材料:见习大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有带队教师的,填报《大学生来台见习校方带队教师交通补贴申报表》并附学校出具的公函; (2)审核及公示。就业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及拨付。当地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到见习基地账户,由见习基地拨付给见习大学生和带队教师。 七、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上述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全日制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全日制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下同)。 (二)补贴标准 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月先行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训练结束后,经见习基地申请,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人员提前结束见习训练的,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补贴,15天以上的给予足月补贴。 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以上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可分别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和120%。对见习基地(含见习示范基地)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留用人数5人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补贴比例再提高10%。 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每人150元内按实给予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给予全额工伤保险费补贴。两项保险费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可按规定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当地政府对其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补贴。 (三)补贴程序 1.申请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就业见习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3)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延期协议书(见习延期提供); (4)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明细单(见习人员签字或银行盖章); (5)见习期间综合性商业保险单复印件; (6)见习期间缴纳工伤保险、为留用人员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的提供社保证明; (7)《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8)见习人员为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学历认证证明)复印件,技工院校毕业生还需提供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见习人员为毕业学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的,提供毕业学年学生证明(学校盖章);见习人员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9)见习人员留用率达50%以上的,还需提供留用人员劳动合同。 以上补贴申报材料经办机构能自动获取的,可无须申请单位提供。 2.办理流程 (1)申请。见习基地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1年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提出见习补贴申请。 (2)审核及公示。当地就业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复审并公示; (3)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到相应账户。 八、见习留用补贴 (一)补贴对象 见习企业。 (二)补贴标准 参加见习活动的普通高校大学生被见习企业直接招用,且与见习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 (1)《一次性用工补贴申报表》; (2)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延期协议书(见习延期提供); (3)见习大学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2.办理流程 (1)申请。见习企业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1年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审核及公示。当地就业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复审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到相应账户。 九、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要求 (1)申请对象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营主体,并担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2)在当地依法登记注册不满3年;应在2017年12月29日以后登记注册; (3)正常经营1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 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4)企业年度信用报告或纳税证明; (5)网络认定以网上经营状况为主。 2.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审核,查询创业登记、社保缴费、企业年度报告或纳税证明、核实人员身份和本人签订的承诺证明; (3)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实结果。 十、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1)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营主体,并担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2)在当地依法登记注册不满3年;应在2017年12月29日以后登记注册; (3)正常经营1年以上; (4)以法人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 (1)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 (2)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上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 (1)《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2.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审核,查询创业登记、社保缴费、核实人员身份和以往补贴申请情况,确定本次补贴起止时间、金额; (3)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实结果。 十一、养老、家政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1.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其中合伙经营的出资比例不低于30%; 2.在当地依法登记注册不满3年;应2017年12月29日以后登记注册; 3.正常经营满1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 (1)《养老、家政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核定发放补贴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执照; (5)企业年度信用报告或纳税证明; (6)企业收款票据; (7)公司章程(合伙经营需提供)。 2.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审核,查询创业登记、社保缴费、企业年度报告或纳税证明、核实人员身份和以往补贴申请情况,确定本次补贴起止时间、金额; (3)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实结果。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个人自主创业) (一)申请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营主体,并担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2)在当地依法登记注册不满3年; (3)正常经营。 (三)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2.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审核,查询创业登记、社保缴费,核实人员身份; (3)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的经办机构出具贷款资格认定证明,并在认定表上注明贴息贷款最高额度、贴息比例。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核定发放(个人自主创业) (一)申报对象 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贴息条件 (1)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营主体,并担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且三年内经营正常; (2)申请补贴贷款利息已偿还; (3)无呆坏账情况。 (三)贴息额度 个体经营按规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额度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贴息额度提高至50万元。 (四)贴息标准和期限 实行全额贴息,其中合伙经营的,要求出资比例不低于30%。 贴息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 创业人员通过合作银行贷款的,由经办银行统一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还本付息凭证。 2.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审核,查询创业登记、社保缴费、核实贷款认定和以往补贴申请情况,确定本次补贴起止时间、金额; (3)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金融办提交补贴核实结果,由金融办发放。 十四、重点高校引才联络站工作经费补助 (一)补助对象:建立台州引才联络站的高校。 (二)补助标准:新建的高校引才联络站可一次性拨付5万元的工作经费,满一年后,根据完成目标任务和评估情况,拨付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次年工作经费。 (三)办理流程: 高校向当地人力社保局报送《台州市引才联络站工作经费申报表》,当地人力社保局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按规定予以拨付。 十五、引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外地高校、职业技术学校为一家企业一次性引进本科、专科毕业生5人(含)以上来台州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名500元给予补贴。 (二)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 (1)《台州市引才荐才申报备案表》(需引进前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备案); (2)所引进大学生的台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3)引才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办理流程 (1)申请。中介机构应当在满足条件后1个月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提出引才补贴申请; (2)审核。就业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拨付。 十六、其他 (一)本细则所指的大学生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国内高校以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学历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具体年月日的,以载明的日期为准;仅载明毕业年月,未载明具体日期的,毕业时间以当月最后一天认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距离毕业1年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一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所指企业一般指的是我市依法纳税的非公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购房补贴所指的“我市企业”是指我市非公企业(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及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派遣公司除外)、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市国资委一级监管企业(不含下属子公司,不含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 (三)发现申请对象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取消申请对象补贴资格,追缴已补贴的资金,并记入企业、个人诚信档案。 (四)本细则所涉及的政策兑现标准适用于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已实施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对新增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由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自行列支。涉及同类经费补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原相关补贴兑现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