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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浙能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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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社许准字〔2019〕第14号 台州浙能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19年01月24日受理(台人社许受字〔2019〕第14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和第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如下:
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任务的完成。该决定书应向你单位职工公示一周。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0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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